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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管理办法
2024-06-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大队相关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公务出差前必须填写《差旅申请单》,报经办公室和相关领导批准,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填写,由本人电话请示相关领导同意,委托他人代填,并在申请单上予以注明。报销时需向队财务科出具签批后的《差旅申请单》。
第四条 加强差旅费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原则上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公务出差。
第五条 差旅费借款采取“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出差人员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已借支差旅费未及时报销,通知无果的,从个人工资中扣回。
第六条 报销单据使用《差旅费报销单》,要求原始单据粘贴整齐,单据整洁、金额清楚,金额不清楚或有涂改痕迹的按无效单据处理。签批前需准确填写出差事由(如与已签订项目有关,需注明项目名称)、人员姓名、地点、起止日期、报销附件张数及各项费用金额等信息,伙食及市内交通费补助金额及合计大写金额由财务人员填写。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出差人员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第九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条 乘坐飞机的电子机票上需注明起飞日期、出发地、目的地等基本信息,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发生的房租费用。只允许住单间或标准间。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见下表: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要在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十三条 住宿费发票应注明住宿天数、人数、房间数等基本信息。通过旅行社代订住宿的,发票上应注明宾馆名称、所在地。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标准包干使用。
出差人员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在接待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20元交纳,午餐、晚餐按30元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出差人员交纳伙食费的,应当向收款单位索取收据,个人保存备查,但不作为报销依据。
第十五条 特殊情况下的伙食补助费实行差异化管理。
(一)夜间乘坐火车硬座、长途汽车、轮船最低一级舱位(统舱)超过六小时的(指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每人每夜加发一天的伙食补助费。
(二)在秦皇岛市范围内(不含开发区)公务出差当天往返的,因工作需要中午不能回家或公司就餐且没有接待单位的,发放伙食补助费30元。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40元包干使用。
出差人员驾驶私家车出差的,不得报销领取市内交通费。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20元交纳。
出差人员缴纳交通工具费用的,应当向收款单位索取收据,个人保存备查,但不作为报销依据。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不收取任何费用的,仅报销在途期间差旅费;收取会议费、培训费,凭票据实报销会议及培训费。原则上不参加要求食宿费用自理的会议和培训。确有需要的,需经主管领导批准。经批准的食宿自理会议和培训,凭票据实报销会议及培训费,住宿费、伙食和交通费补助及在途期间差旅费按照出差标准报销。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在本市区域内因公外出一般不安排住宿;因工作需要确需住宿的,应报经主管领导批准。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按住宿天数计算。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报销会议费、培训费时应提供会议、培训通知、实际参加人员签到表等凭证。
第七章 安装调试、指导安装和售后服务人员的差旅费
第二十条 从事设备安装调试、指导安装和售后服务的人员按其实际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发,差旅费标准为115元/天/人,包括住宿45元、伙食60元、交通费10元(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往返路途期间以及甲方负责食宿的,则应在补助中扣除相应部分。
第二十一条 从事设备安装调试、指导安装和售后服务的人员因没有合适车次导致发生的住宿费,执行本办法第三章“住宿费”。报销时做出没有合适车次的情况说明。
第八章 出国人员差旅费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出国预算、申请、审批制度。有出国任务时,应向公司、大队提出申请报告,按相关程序报批。
第二十三条 临时出国人员差旅费标准
一、国际差旅费
1、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所选航线有中国民航的应按规定乘坐中国民航班机,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2、出国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标准按局相关文件标准执行。
二、国外伙食补助费
出国人员在国外的伙食费按以下标准执行。东南亚及亚洲周边国家暂按每人每天170元/人计发;非洲及美洲等国暂按每人每天260元/人计发。伙食补助费实行包干使用办法。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第九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
第二十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驾驶私家车出行的,按公司长途出行费用管理办法规定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驾驶私家车出行的随行人员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补助。
出差当天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按本办法规定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进行报销。报销须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二十七条 出差期间发生的其他费用(如招待费用、物资采购费用等),不得与差旅费混报,需要单独签批、报销。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公司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不得借机旅游或从事非工作事项,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的宴请、送礼、游览等。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差旅费管理办法》(秦华勘玻机办字〔2020〕10号)、《关于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秦华勘玻机办字〔2020〕1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