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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管理办法
2024-06-0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上级工会各项文件精神和《华勘局基层工会经费管理办法》(2018年第5号),结合大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二条 工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得各项经费收入。
第三条 工会的各项经费收入,包括: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关于收交工会会费的通知》(工发〔1978〕101号)的规定,“每月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组织缴纳的会费”。
工会收取工会会费,工会组织应向缴费单位开具《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收据记账联作为凭证附件。
(二)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按规定比例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工会取得所在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的补助款项。
(五)其他收入,是指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
第四条 工会经费各项收入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实行全面预算管理。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五条 工会经费全部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条 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其他支出。
第七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产生的支出。
(一)职工教育支出
1.用于购置职工教育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消耗用品。
2.用于工会为职工举办法律、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等。
(二)文体活动支出
1.用于工会组织开展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等各类活动。
2.用于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服装等购置、租赁、维修及活动场地租赁等;工会购置、租赁的设备、器材、用品、服装等要妥善保管,使用时要避免物品损坏造成损失。
3.用于文艺汇演、体育比赛、知识竞赛等活动的奖励费。各项活动要遵循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的原则,活动方案中要明确奖励办法、标准和等次,奖励范围不能超过参加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物质奖励最高不得超过300元/人。同时,可以向未获得奖项的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的物品以资鼓励,每次活动最高不超过100元/人。工会全年在开展同类活动时,对未获得奖励的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的物品以资鼓励累计不得超过500元/人。
4.工会开展各类比赛确因需要可以为参加人员购买最高不超过100元的服装。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各类比赛可以按照上级工会要求或根据实际情况为参赛人员发放统一服装,每人标准最高不超过300元。
5.工会开展的各类活动一般不安排就餐,确因需要每天可为工会工作人员、参加人员安排一次工作餐,工作餐标准不得超过60元/人,严禁以现金形式发放。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各类活动可以为参加人员安排工作餐,工作餐标准为早餐最高不超过20元/人,正餐每餐最高不超过60元/人,严禁以现金形式发放。
6.工会工作人员在组织开展本单位或上级工会各类活动过程中,可以安排工作餐,工作餐标准为早餐最高不超过20元/人,正餐每餐最高不超过60元/人,如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就餐,可以以现金的形式对工作人员发放伙食补助费、夜餐费,每餐补助标准不得超过60元/人,每日最高补助不得超过140元/人。
7.工会在组织全体会员观赏电影(或发放电影券)、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购买当地公园年票、开展春游秋游等活动时先由会费列支,当会费不足时,可以用工会经费予以适当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8.工会在组织开展各类文体活动中,可以聘请辅导老师,辅导老师酬金每次每人最高不超过200元。
(三)宣传活动支出
1.用于工会组织技术交流、职工读书等各类活动的宣传及举办展览、板报等所消耗的用品。
2.用于工会组织的重大节日宣传费。
3.用于职工书屋及书屋所需图书、工会报刊以及资料费等。
4.用于网络宣传和媒体融合的费用。
(四)其他活动支出
用于会员集体福利、结婚生育、生病住院、去世、困难、退休等方面的支出,主要包括:
1、工会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的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包括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可结合实际和会员需求,向会员发放制定单位的消费券或提货单,用于购买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严禁发放现金和各种购物卡。发放标准必须控制在工会当年全部经费收入的50%以内,全年节日慰问品最高每人不得超过1600元,发放范围为全体工会会员。工会可根据单位实际,在坚持不超过当年全部经费收入的50%的前提下,报请同级党组织同意后,适当提高全年节日慰问品发放标准,提高的标准必须控制在全年最高标准的20%以内。
对于此项慰问工作,工会应提交申请慰问方案,集体研究制定具体标准,经工会主席批准,并向队党委报告,方可进行采购发放,并编制“慰问品发放表”,领取人签字。
2.会员结婚生育时,可给予一定的慰问品,慰问品最高不得超过500元。
对于此项慰问工作,经办人在报销时,结婚会员应提供会员结婚证复印件;生育会员应提供孩子出生证明复印件;夫妻双方同为大队职工的,只一方享受慰问待遇,一般应由女职工所在单位工会申请报销。
3.会员生病住院,工会可给予一定的慰问品或慰问金,标准最高不得超过300元。需由会员所在的分工会向队工会提交书面申请,写明生病会员姓名、病因、所住医院及住院日期,队工会安排人员进行慰问。同一会员同一种病当年多次住院,慰问一次为限。
4.会员或直系亲属去世,工会可给予一定的慰问金,慰问金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慰问范围主要包括:会员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公婆(岳父母)。需由会员或其直系亲属向队工会提供下列材料其中之一的复印件:①同一户口本的直系亲属,可以提供户口本;②属夫妻关系的,可提供结婚证;③亲属关系证明、公证书。
5、会员本人、配偶和子女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的,工会可以对会员给予补助,补助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具体按照大队和上级工会相关规定执行。
7.工会用工会经费给予工会会员过生日的慰问,可以为会员购买价值不超过300元的生日蛋糕等慰问品,也可向会员发放面值不超过300元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8.为体现工会组织的关怀,工会可以为当年退休的工会会员购买最高不超过500元的纪念品。发放时间为会员正式退休当月。同时,严禁按职务、级别制定标准,严禁发放各种商业预付卡、购物卡、电子礼品卡、消费券等。
9、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活动支出。
第八条 维权支出是指直接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
(一)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集体)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等在协调劳动关系争议中发生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费用于开展职业安全知识宣传、竞赛等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维护职工安全健康权益所发生的支出。工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全体职工发放防护物品,每年每人累计最高不超过100元。
(三)法律援助费用于向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送温暖费用于向职工送温暖发生的支出。工会在开展送温暖活动中要严格执行上级工会每年制定的关于冬季送温暖、两节慰问、暑期慰问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慰问标准最高不超过100元/人。若增加送温暖内容,向同级党组织报备后执行。开展此项活动要求:①开展慰问活动前,应提交“慰问申请”,内容包括慰问时间、地点、慰问项目、慰问人数、慰问物品、预算等。②慰问费用报销时,应提供:发票和慰问物品领取表。以上均需经办人签字,工会主席批准后方可执行。发票内容应为明细项,项目为“食品”的,应开具食品清单。
第九条 业务支出是指工会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
(一)用于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奖励要遵循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的原则,物质奖励每年标准为500元/人,评选范围经工会委员会商议决定,评选结果向队党委报备后执行。
(二)用于组织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协作等活动。工会对获奖者给予奖励,要遵循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的原则,活动方案中要明确奖励办法、标准和等次,奖励范围不能超过参加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物质奖励标准为300元/人。同时,可以向未获得奖励的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的物品以资鼓励,每次标准为100元/人。工会全年在开展同类活动时,对未获得奖励的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的物品以资鼓励累计不得超过500元/人。
第十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用于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一)购置固定资产,依照年初预算中固定资产购买明细,提交购买固定资产申请,工会主席批准后方可采买。工会对验收入库及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建立《工会固定资产卡片》,并记入《工会固定资产明细账》。关于工会行政性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价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二)固定资产年底要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填写固定资产盘点表,表上需要盘点人、固定资产管理人、经审人员、工会主席签字。
(三)清理固定资产步骤:①价值5万以下自行清理;②价值5万以上要上报上级部门批准。③提交固定资产清理申请,需经办人、工会主席、经审委主任签字;④填写《工会固定资产报损审批表》。
(四)固定资产账务处理: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第十一条 其他支出是用于对外捐赠、赞助、固定资产盘亏损失、银行手续费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二条 工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积极争取所在单位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第四章 要 求
第十三条 工会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切实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坚决制止奢侈浪费,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坚持工会经费为工会工作和职工群众服务的方向,让工会经费真正惠及职工群众和工会会员。
第十四条 工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全总《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精神,要高度重视预决算工作,每年年初要围绕上级工会、局工会和大队确定的中心工作,认真研究和编制预算,并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各项预算开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开支集体研究决定,要依法组织职工开展民主管理,各项支出要做到年初有预算、实施有计划、执行有方案,切实发挥监督作用,充分行使职代会等机构的日常监督权和审议决定权。工会经费支出严禁超预算执行,对于超预算的支出项目,在每年11月之前可提交一次调增预算申请,由上级工会和队经审委员会批示通过,进行预算调增。凡涉及会员和职工切身利益的物质奖励、职工福利等支出需集体研究制定具体标准,并向队党委报告。
第十五条 工会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组织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协作等活动,应提交活动方案,活动方案中包括活动时间、地点、形式、参加人数、预算等。活动方案经工会主席签字方可执行。重大活动还需召开工会委员会会议,集体研究通过。如有奖品发放,应有“奖品发放表”,标注每人发放的奖品名称和数量,领取人签字。发票上要由经办人和工会主席签字(发票内容为明细项),显示的购买商品的数量必须与奖品发放数量一致。
第十六条 工会要切实健全制度体系,规范财务行为,加强内部控制,做好会计核算工作,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十七条 工会要配合上级工会对其经费收支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工会不准将工会经费用于服务职工群众和开展工会活动以外的开支。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购买各种商业预付卡、购物卡、电子礼品卡、消费券等,搞请客送礼等活动。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支付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原《工会经费管理办法》(华地勘四工〔2019〕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