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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职工各类休假及休假期间待遇的规定
2024-06-05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职工休假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上级各类休假待遇及相关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事假
(一)申请程序
1.职工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各种公休节假日和假期外,在本人当年年休假已经全部休完的情况下,如遇特殊情况本人必须离开工作岗位的,可申请事假。
2.事假应由本人填写《职工请假单》(后附,以下简称《请假单》),如申请事假不超过1天,需经主管领导、办公室主任签批;如申请事假超过1天(含1天),需经主管领导、办公室主任签批,并到队人事科办理休假手续后,方可休假。原则上休事假每月不超过2天,每年累计不超过15天。
(二)工资待遇
职工在事假期间,停发所有工资。出现特殊原因,事假时间超过1个月的,事假期间的各种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全额由个人负担。
(三)其他事项
1.以下三种情况:一是职工未提出请假申请擅自离岗的;二是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三是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均视同旷工。旷工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编职工按照国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解除聘用合同,企业编职工按照《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合同。
2.新入职职工在习(试用)期间,原则上不允许请事假,但确有需要的,可以按休假申请程序办理,休假时间超过半个月的,相应延长其习(试用)期。
二、病假
(一)申请程序
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确需休病假的,应持有大队确定的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的病假证明(职工在外地由于突发疾病确需休病假的,需持当地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病假证明),填写《请假单》,经主管领导、办公室主任签批,并到队人事科办理休假手续后,方可休假。
2.病假期满后,请假人需持病历或出院记录、社会保险机构医药费报销证明或诊疗疾病的票据到批假部门销假。
3.因病情需延长病假时间的,须履行续假手续。
(二)工资待遇
1.事业编职工工资待遇
病假工资包括本人全额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的60%(前两者之和称为应发工资基数)、物价补贴、独生子女费、住房物业补贴、采暖补贴、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
⑴病假时间在2个月及以内的,发给应发工资基数的100%;
⑵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应发工资基数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应发工资基数的100%;
⑶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对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应发工资基数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应发工资基数的80%。
2.企业编职工工资待遇
企业编职工在病假期间,按在大队、各队属企业连续工龄长短,发放本人基础工资、工龄工资、防暑降温费、独生子女费,同时不得低于秦皇岛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⑴病假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标准为:
①连续工龄不满5年的,病假工资为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之和的60%、防暑降温费、独生子女费;
②连续工龄满5年不满10年的,病假工资为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之和的70%、防暑降温费、独生子女费;
③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病假工资为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之和的80%、防暑降温费、独生子女费;
④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病假工资为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之和的90%、防暑降温费、独生子女费;
⑤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的,病假工资为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之和的100%、防暑降温费、独生子女费。
⑵病假时间超过6个月的,改发伤病救济费,其标准为:
①连续工龄不满5年的,病假工资为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之和的55%、防暑降温费、独生子女费;
②连续工龄满5年不满10年的,病假工资为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之和的60%、防暑降温费、独生子女费;
③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病假工资为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之和的65%、防暑降温费、独生子女费;
④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病假工资为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之和的70%、防暑降温费、独生子女费;
⑤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的,病假工资为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之和的80%、防暑降温费、独生子女费。
(三)其他事项
1.病假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2.按照秦皇岛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大队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为:市第一医院、市中医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第三医院、海港医院、市肿瘤医院、开发区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秦皇岛医院(原军工医院)、市骨科医院,以上医院均不含分院。
3.新录用人员在见习(试用)期间休病假时间超过2个月及以上的,见习(试用)期时间相应顺延。
三、工伤休假
(一)申请程序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应按秦皇岛市工伤保险机构所规定的时效和程序申报,并到市工伤保险机构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二)休假时间
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执行《河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中所规定的停工留薪期限。
(三)工资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工资及福利待遇等照常发放。
(四)其他事项
1.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仍未正常恢复工作的,停止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
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按照病假程序执行。
四、年休假
(一)申请程序
职工拟申请年休假的,需提前一周提交《请假单》,经主管领导、办公室主任签批,并到队人事科办理休假手续后,方可休假。
(二)休假时间
1.凡在大队、各队属企业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在岗职工,均可享受年休假,其中:
⑴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⑵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⑶累计工作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不计入年休假。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⑴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⑵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⑶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三)工资待遇
工资及福利待遇等照常发放。
(四)其他事项
1.各部门要在每年年初,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等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科学合理统筹安排,拟定职工年休假计划,确保职工轮休年休假。原则上同时休假的职工人数不得多于本部门总人数的20%;部门人数不足5人的,每次休假仅限1人。
2.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原则上不能跨年度安排。确因工作需要,当年无法安排休假的,需经主管领导、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最多可跨一个年度安排。
3.因职工本人原因不休年假的,视为自动放弃年休假权利。
五、婚假
(一)申请程序
职工拟申请休婚假的,需提前一周提交《请假单》并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经主管领导、办公室主任签批,并到队人事科办理休假手续后,方可休假。
(二)休假时间
1.依法办理登记结婚的职工,可享有18天婚假。
2.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不计入婚假。
(三)工资待遇
工资及福利待遇等照常发放。
(四)其他事项
婚假需一次性休完,若由于工作原因,造成休假中途停止的,可在工作完成后一次性补休剩余假期。
六、丧假
(一)申请程序
职工本人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公婆死亡的,需提交《请假单》,经主管领导、办公室主任签批,并到队人事科办理休假手续后,可酌情给予不超过3天的丧假。职工在外地居住的直系亲属以及岳父母、公婆死亡,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途远近,另给予适当的路途假。
(二)工资待遇
1.事业编职工工资待遇
在批准的丧假和路途假期间,工资包括本人基本工资、物价补贴、独生子女费、住房物业补贴、采暖补贴、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
2.企业编职工工资待遇
在批准的丧假和路途假期间,工资包括本人基础工资、工龄工资、防暑降温费、独生子女费。
七、产假、陪产假、哺乳假
(一)申请程序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按计划正常生育的女职工以及因配偶生育享受陪产假的男职工,填写《请假单》并提供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经主管领导、办公室主任签批,并到队人事科办理休假手续后,方可休产假、陪产假。
2.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请假单》,经主管领导、办公室主任签批,并到队人事科办理休假手续后,方可休哺乳假。
(二)休假时间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延长产假60天,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延长产假90天,并给予配偶陪产假15天。难产,剖宫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计入产假,不计入陪产假。
3.哺乳假可休至婴儿满1周岁。
(三)工资待遇
1.产假待遇:发放生育津贴,标准按照秦皇岛市生育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2.陪产假待遇:工资及福利待遇等照常发放。
3.哺乳假待遇:事业编职工发放本人基本工资的80%;企业编职工发放本人基础工资的80%;哺乳假不影响职务、职称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四)其他事项
1.女职工怀孕期间,由于身体原因需保胎休息的,需在大队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同以上病假规定的定点医院)开据医疗证明,保胎休息期间,按病假待遇规定执行。
2.产假、陪产假需一次性休完,若由于工作原因,造成休假中途停止的,可在工作完成后一次性补休剩余假期。
八、育儿假
(一)申请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职工,其子女3周岁以下期间,可申请育儿假,需提前一周提交《请假单》,经主管领导、办公室主任签批,并到队人事科办理休假手续后,方可休假。
(二)休假时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3周岁以下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0天的育儿假;育儿假按照夫妻生育的子女数量计算,多子女家庭夫妻的假期天数分别累计叠加;休假周期以子女的实际年龄计算;育儿假当年未休的,一般不再延续至下一年。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计入育儿假。
(三)工资待遇
工资及福利待遇等照常发放。
(四)其他事项
育儿假可以连续使用,也可以根据家庭实际情况分散使用。
九、护理假
(一)申请程序
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需要子女护理照料的,其子女可申请护理假,由本人填写《请假单》并出具老年人患病住院的相关医疗资料,经主管领导、办公室主任签批,并到队人事科办理休假手续后,方可休假。
(二)休假时间
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0天的护理假;护理假以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实际住院天数计算,每年累计天数不得超过规定天数。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计入护理假。
(三)工资待遇
工资及福利待遇等照常发放。
(四)其他事项
护理假可以连续使用,也可以根据家庭实际情况分散使用。
十、探亲假
(一)申请程序
职工拟申请探亲假的,需提前一周提交《请假单》,经主管领导、办公室主任签批,并到队人事科办理休假手续后,方可休假。
(二)休假时间
1.已婚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休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3.探望配偶或探父母的,均根据实际路途远近,适当给予路途假。
4.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计入探亲假和路途假。
(三)工资待遇
1.事业编职工工资待遇
在批准的探亲假(含路途假)期间,工资包括本人基本工资、物价补贴、独生子女费、住房物业补贴、采暖补贴、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
2.企业编职工工资待遇
在批准的探亲假(含路途假)期间,工资包括本人基础工资、工龄工资、防暑降温费、独生子女费。
(四)其他事项
1.申请条件: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在职在岗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两人)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专指不在同一城市,且路途距离300公里以上),可以享受探亲假(包括探望配偶和父母)待遇。
2.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均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一次性休完所批假期,若由于工作原因,造成休假中途停止的,可在工作完成后一次性补休剩余假期。
3.往返路费: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已婚职工探望配偶的往返交通费,由公司负担。事业编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基本工资的30%以内的自行负担,超过部分由公司负担。企业编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之和的30%以内的自行负担,超过部分由公司负担。交通工具仅限高铁(动车)二等座和快速列车硬座或硬卧及长途客车,不含出租车。
十一、加班及倒休
(一)加班
严格控制加班。确因重大紧急任务、特殊事项等,需要在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完成的,应提前填写《加班申请表》(后附),经主管领导、办公室主任确认、审批后2日内报队人事科备案。每日每次实际加班工作时间不超过4个小时的,按半天计算;超过4个小时的,按1天计算。每月加班不超过36小时。公司经营层延长工作时间,不记作加班。
(二)倒休
对于加班人员,不发放加班费,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可安排倒休。倒休原则上在2个月以内完成,确实因为工作原因不能完成的,可延长到3个月。逾期未安排倒休的,不再安排。因公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的,待出差结束后由所在部门安排补休。
十二、休假纪律
1.各类休假必须填写《职工请假单》,办理休假手续后,方可正式休假。干部请假和休假时,需同时执行领导干部离岗、离秦外出请假审批报备制度。
2.对于未按规定办理休假手续离岗的,直接按旷工处理。
3.对因特殊情况无法提前办理休假手续,经主管领导、办公室主任同意,在休假结束后第1个工作日内,按实际已休天数补办休假手续;未按时补办手续的,直接按事假处理。
十三、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此前与休假管理有关的其他文件废止。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